内蒙古长调艺术交流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内蒙古长调艺术交流研究会”,英文译称为:Inner Mongolian Institute for Long Tune Folk Song (Urtin Duu) Communication and Study。 第二条 本团体为内蒙古自治区长调民歌艺术及草原文化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百家争鸣、实事求是、弘扬草原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大区建设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城区利民街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内蒙古自治区长调民歌艺术的现状、历史、与发展过程; (二)研究内蒙古自治区长调民歌艺术与国内其他地区(如新疆蒙古族)长调民歌艺术的异同;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国长调民歌艺术的异同; (三)开展与蒙古国及国内其他地区长调民歌艺术的交流; (四)开展与蒙古国及世界各国长调民歌艺术的学术交流与研讨; (五)收集、整理、翻译、编辑中、蒙长调民歌艺术相关史料和资料; (六)通过英特网加强与蒙古国等世界各国的民歌艺术交往合作,建立“内蒙古长调民歌”网站,并设中文版、英文版和蒙文版; (七)主办国内和国际长调民歌交流演出活动; (八)主办长调民歌艺术培训、研讨和相关活动; (九)创办《长调》学术文化交流刊物。 (十)制作、出版与长调艺术有关的书籍、光盘及其他文化艺术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成绩,如撰写过文章、办过作品展、编过刊物或在与长调民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机构部门任职及有志于推进长调民歌艺术发展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员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立秘书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四、五、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团体及相关业务有较大的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但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员费的收取标准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07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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