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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
文章星级: ★★★☆☆ 阅览: 1175 日期: 2008-1-2 来源: 不详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和风格各异的文化。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都可以自由地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要包括文学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古籍文献、卫生医药、传统体育、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其他的文化遗产的权利。本文重点阐述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古籍文献、卫生医药、传统体育权利。
一、少数民族文学艺术
(一) 概况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而其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学来讲,包括民间文学和作家文学;从艺术来看,种类繁多,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工艺、美术、绘画等。其内容之丰富,体裁之多样,风格之新奇,色彩之斑斓,令人叹为观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把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二) 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1、少数民族文艺创作队伍不断成长壮大,许多优秀的作家、歌唱家、舞蹈家、艺术表演家和著名编导脱颖而出。中国作家协会中的少数民族会员已有600多人,占全体会员的11.1%;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中的少数民族会员已超过5000人。另据统计,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歌舞团59个,从业人员3801人;艺术表演团体526个,从业人员21729人;艺术表演场所188个,从业人员3472人。2、少数民族文艺创作日益繁荣,优秀精品不断涌现。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委举办的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活动中,已有484部(篇)作品获奖;国家民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中国文联共同举办的七届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中,已有包括电视剧、专题片、艺术片、儿童片、民族语言译制的335部作品获奖;文化部、中国戏剧家协会和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共同举办的五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戏剧剧本“孔雀奖”评奖活动中,已有245部作品获奖;在文化部和国家民委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舞蹈“孔雀奖”评奖活动中,已有90人获表演一、二、三等奖,有123人获编导一、二、三等奖,有47人获作曲一、二、三等奖。3、民族文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为抢救、整理和研究民族文艺遗产,从1979年开始,文化部、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联合发起编纂《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中国戏曲志》、《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中国曲艺集成》十大文艺集成的工作,并列为“六五”、“七五”、“八五”、“九五”计划期间国家艺术科研重点项目。这十部集成均按现行行政区划立卷,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台湾省)各一卷,共310卷,每卷约100万字,共约450册,于2003年全部出齐。
(三)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政策措施
  为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政策,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民族文艺团体和文艺研究机构。1952年,中央民族歌舞团在京成立,随后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和自治区、自治州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1979年以后,还成立了全国性文艺学术团体,如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会、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协会、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中国少数民族美术协会等;在中央和地方创办《民族文学》、《民族文学研究》、《草原》、《天山》、《西藏文艺》、《宁夏艺术》、《民族艺术》、《民族艺术研究》、《长白山》等一大批民族文艺刊物,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创作和评论提供园地。2、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高等院校,如中央民族大学设立音乐系、舞蹈系、美术系,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专门为少数民族学生开设培训班、专业班、进修班,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3、举办全国性的文艺会演、评奖、比赛、展览、观摩活动。为繁荣民族文艺,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在60年代和80年代,先后举办了三次大规模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4、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到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已建立图书馆596个,博物馆134个,群众艺术馆80个,文化馆658个,文化站7,129个,影剧院3,472个,广播电台202座,广播站1,260个,电视台189座,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6,899座,电影制片厂5家(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天山电影制片厂、宁夏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为加大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中央有关部门还实施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创建文化先进县”、“知识工程”和“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等大型文化工程。其中,“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由20多个中央部委和人民团体共建,并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5、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展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成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自1980年以来仅国家民委就先后组派中央民族歌舞团、中央民族大学艺术团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艺团体约2000多人次分别赴世界各地进行访问演出,或参加国际民间艺术节、或进行商业演出;组派民族文化宫、中央民族大学等单位赴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及香港、澳门地区举办《中国少数民族服饰展览》;组织少数民族画家和民间艺人到国外举办画展和传统工艺展览等。
二、少数民族的新闻出版
(一) 概述
  民族新闻宣传和民族图书出版,是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族新闻宣传和图书出版工作,对于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和信息交流,增强民族团结,提高各族人民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水平,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新闻、出版十分落后,有的地区几乎处于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关怀和重视下,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州相继建立民族新闻和出版机构,少数民族地区的新闻、出版能力不断提高,民族图书、杂志和报纸的发行量不断增长,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各民族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团结、共同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 取得的成就
  50年来,我国的民族图书出版事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图书出版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据统计,全国36家民族出版社(分布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用23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3000多种图书,用汉文出版大量有民族特色的包括各方面内容的图书。民族新闻宣传方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早在50年代就开办了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并成立了民族广播的专门机构——民族部;新华通讯社在国内部专门设立了报道少数民族的工作机构;人民日报不仅及时报道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的大事,还注意比较系统地介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各族人民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中央新闻单位也进一步加强了民族新闻报道工作,例如:新华社几乎每天都播发有关民族方面内容的稿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进一步办好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5种民族语言广播的基础上又开办了汉语民族专题节目《民族大家庭》,中央电视台先后推出了《兄弟民族》、《民族之林》、《祖国大家庭》、《民族自治地方见闻》和《中华民族》专题、专栏,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政协报、中国教育报、经济参考报、解放军报相继开辟了《民族大家庭》、《民族生活》、《民族苑》、《民族与宗教》、《民族教育》、《民族经济大地》、《兄弟民族在前进》等专版、专栏。同时,国家民委还邀请中央新闻单位记者组成中央新闻记者采访团,深入5个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份及一些自治州进行采访报道。
(三)采取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民族图书出版事业,早在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员会成立时就提出,民委的任务之一是用各民族文字翻译出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文件。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又规定:“中央民族学院并应负责研究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等,组织和领导这方面的著作出版,以及用各民族文字翻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各种文献与其他应用书籍。”随后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了一批民族出版社,专事民族图书的出版。为了加强民族图书出版工作,国家民委和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还多次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出版工作会议,研究各个时期民族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和出书范围,并做出相应的规定。如1980年11月,国家民委和国家出版局在京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中央关于民族出版工作的指示精神,联系当时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的工作实际,着重讨论了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出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研究了扶持、发展民族出版工作的措施,确定了一些重要的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选题计划。会后,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1981年3月,国务院对该报告作了批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团结各族人民同心同德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加强民族出版工作是很有必要的。鉴于目前民族出版工作基础薄弱,困难较多,希望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的条件,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又专门指出:“要认真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出版工作和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工作,推动他们为本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全国出版工作的繁荣做出贡献。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殊困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对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员、印刷技术人员的培养,有关部门应重视安排。”民族新闻宣传方面,报道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报道各民族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所涌现的新人、新事、新风貌,沟通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这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新闻单位都比较重视。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早在1952年和1956年,全国范围内就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宣传、大教育、大检查,对当时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疏通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团结,顺利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政策得以重申,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国上下开展了争创民族团结模范的活动,大批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各级政府表彰,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许多学校也开设了民族方面的课程
三、少数民族古籍文献
(一) 基本概况
  少数民族古籍文献,是指各少数民族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典籍,内容包括历史、政治、经济、哲学、法律、军事、文学、艺术、宗教、天文、历算、地理、医药、语言文字、生产技术等。少数民族古籍文献,都是中华灿烂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不仅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真实可靠的文献资料,同时对于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发展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从来没有成为国家有计划地开展的一项事业,只是一些专家、学者的个别行为。尽管这些专家、学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搜集出版了一些民族古籍文献,但由于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收效甚微。
(二) 发展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工作受到了重视,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50年代有关部门结合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文字调查,集中地搜集了一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全面地、有计划地开展。据不完全统计,自1984年以来,全国已抢救、搜集的少数民族古籍达12万种(部、件、册),包括从结绳记事、说唱口碑到碑铭、石刻,从贝叶经文、竹木简策、丝帛素书到活叶函本、线装典籍,从经、史、文、哲到天文、地理、医药、工艺、美术;从契丹文、女真文、吐蕃文、西夏文、和阗文到现行的各民族文字古籍等等,品种繁多,包罗万象。已整理11万种(部、件、册),出版了5000多种(部、件、册),包括有重要价值和重要影响的古籍文献,如历史方面的有满族的《八旗通志》,蒙古族的《蒙古秘史》、《蒙古源流》,藏族的《红史》、《西藏通史》、《西藏王统记》,彝族的《西南彝志》,傣族的《孟连宣抚史》等。文学方面的有藏族的《格萨尔王传》,维吾尔族的《福乐智慧》,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彝族的《阿诗玛》,壮族的《今是山房吟草》,傣族的《俄并与桑洛》,朝鲜族的《春香传》,瑶族的《评皇券牒》,等等。此外还有包括语言文字、民俗、宗教、医药等方面的古籍文献。
(三)采取的保护措施
  1981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指出:“整理古籍,把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确切的讲,是从1982年开始的。1982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和陈云同志关于整理古籍的指示,在讨论和部署全国古籍整理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任务。随后,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提议并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确定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同年4月,国家民委向有关省和自治区作了初步部署。1983年6月,国家民委在京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座谈会,研究有关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问题。之后,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并获批准。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各方面给予支持。要为从事整理民族古籍的专门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注意培养整理和研究民族古籍的人才,把抢救、整理民族古籍的工作搞好。为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国家民委积极与教育部、文化部和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主要有:(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1984年7月,成立了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社科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设处理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先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0多个州、盟、地(市)建立了民族古籍整理规划规划小组或相应机构,并建立了7个跨省区的古籍整理协作小组。(二)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古籍人才。第一是重视发挥老专家、老学者的作用,使他们在积极工作的同时,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年轻人,扶植新的民族古籍工作人员;第二是组织动员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和具有这方面专长的退休人员参加民族古籍工作;第三是举办培训班培养民族古籍人才。(三)制定规划,全面部署。做好民族古籍整理工作,首先要把少数民族的古籍(包括文字的和口碑的)都搜集保护起来,使之不再流失和湮没;其次要在此基础上编制成各种目录,以利于管理和使用;第三要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系统科学的整理,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出版,以供人们阅读和研究;第四要加强对民族古籍的研究,使之为民族工作服务,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服务。为此,国家民委多次召开全国性民族古籍工作会议,在汇集各地规划方案,听取专家学者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族古籍整理出版的“七五”、“八五”、“九五”规划,使总体布局和具体实施相结合,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另外,按照国家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文件的精神,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省、自治区以及自治州建立了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抓紧对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古籍老专家的作用,并注意培养民族古籍新生力量。
四、少数民族卫生医药
(一)发展成就
  民族医药是中华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各民族都有自己特色的民族医药,卫生部、国家民委在(84)卫中字第14号、(84)民文字第496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民族医药,除藏医、蒙医、维医以外,还有傣医、壮医、苗医、瑶医、朝医、彝医等等,还有许许多多的民间草医。”,“蒙、藏、维医等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个医、教、研系统,处于恢复、发展阶段。傣、壮、彝、苗、瑶、朝等医需要继续调查,开展整理研究,作好基础工作。”1949年以来,我国医药的发展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1、人才方面:国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在西藏、内蒙古、新疆等地相继成立了藏医、蒙医、维吾尔医高等院校,已培养民族医药人员2531人。其中西藏藏医学院建立近十年来,共培养各类藏医药人才500多人;2、医院方面:目前,全国共有民族医院127所,其中藏医院52所,蒙医院41所,维吾尔医院26所,其他民族医院8所;3、民族医药开发应用方面:国家积极扶持对少数民族医药的开发和应用。1992年,国家确定了蒙药、藏药、维吾尔药的制剂中心,将传统医药与现代研制技术相结合,已经生产了十几种剂型,上百种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品种;4、发掘和整理民族医药经典著作方面:整理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民族医药历史文献,著名的有藏族的《晶珠本草》,蒙古族的《四部医典》、《蒙医本草学》、《碧光琉璃医鉴》,维吾尔族的《维吾尔药志》,傣族的《档哈雅》,等等。
(二)少数民族卫生医药权利的法律保护
  对少数民族卫生医药权利的法律保护,既有根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也有其他方面的法律保护。《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有关的行政部门根据上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80年5月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教委发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发展医学教育试行方案》;1983年6月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教委发出的《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意见》;1983年7月卫生部、国家民委印发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等等。另外,其他的法规和民族法规中还有相关的规定,如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五、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
(一)概述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源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历史悠久,特点鲜明,不仅具有高度的技巧,而且常常伴有歌舞、音乐,如赛马、射箭、马上游戏“叼羊”、摔跤、荡秋千、跳板、赛龙舟、登山等等。中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都建立了体育工作机构,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现已挖掘、搜集、整理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290多个。
(二)历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举办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53年,在天津举办了全国首次民族传统体育表演及竞赛大会,即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82年9月,在呼和浩特市举办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此以后,中国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形成了法定制度。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1986年8月10日至17日在乌鲁木齐市隆重举行。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1991年11月10日至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重举行。1995年11月5日至13日,在云南昆明市举行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1999年9月在北京举行,同时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设立分赛场。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2003年9月6日至1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举行。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大力支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体育事业,特别是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1、根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当然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有总的指导意义;2、基本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第42条规定:“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体育交流和协作,自治区和自治州可以和国外进行体育的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六、结束语
  少数民族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文化是弱势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极易受到侵害,需要给予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以特别的保护。中国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比较滞后,执法队伍中不少人仍缺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意识,社会上还没有真正形成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普遍意愿,等等。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发展民族经济,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一个非常紧迫和现实的大课题。对于这样一项艰苦繁难的工作,仅靠党和政府以及学者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必须从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同时需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只有这样,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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